发布时间:2024-11-01 07:11:30 来源: sp20241101
本报讯(记者 陈雪柠)昨天,记者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获悉,《北京市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指导意见(试行)》已于近日发布实施。作为《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》发布后的首批配套政策,《意见》提出全类型统筹用地功能,支持地块使用性质兼容,鼓励存量建筑依法合规转换用途,增强城市发展活力。
用地功能混合,是指在规划编制、规划实施、建筑更新阶段,通过合理引导街区功能混合、地块性质兼容和建筑用途转换,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,节约集约利用空间资源。
针对规划编制阶段,《意见》提出,以规划街区为单元,划定不同主导功能分区,明确用地混合引导要求。如在公共服务主导功能分区内,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、文化用地、中小学用地等公共服务类用地总用地面积占所在分区建设用地总量50%以上即为符合规划要求,其余建设用地的功能设定,可结合地区发展及民生需求,混合设置其他性质用地。
《意见》提出,采取正负面清单的方式对兼容功能进行管理,并对居住用地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、商业服务业用地、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等五类用地明确“允许兼容”和“禁止兼容”内容。如商业服务业用地允许兼容公共服务、娱乐康体等功能,但禁止兼容工业、批发市场功能。
盘活闲置低效空间,有益于城市更新。《意见》提出,要优先保障安全和公共利益,鼓励合法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、公共安全等三大设施;优先保障民生、产业发展需求,分情形合理确定用途转换比例。根据城市更新需求,《意见》明确了适用于城市更新的土地配置、价款补缴、产权登记等管理要求。
《意见》提出,允许商业、商务金融和娱乐康体等商业服务业用地中的建筑用途相互转换。允许文化、教育、体育、医疗卫生、托育服务、社会福利、社区综合服务、机关团体等用途相互转换。允许利用非经营性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充便民服务设施。允许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,利用存量建筑完善生产生活配套、补充公共服务设施、补齐城市功能短板、发展高精尖产业等国家和本市支持的产业。
存量建筑应依法合规开展用途转换,不得变相将违法建筑合法化。《意见》明确,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兼容用途部分不得对外销售。工矿用地主用途部分和兼容的经营性用途部分应整体持有,确需转让的应一并转让,兼容的经营性用途部分不得脱离主用途部分单独转让,避免变相开发。(来源:北京日报) 【编辑:叶攀】